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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首页> 意见征集
        索引号: 68589809-4/2019-0000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连云港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_www365bet娱乐场_365bet提款限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15
        文号: 无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正在审查的《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内容,并于11月20日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办。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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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台农场、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正在审查的《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内容,并于11月20日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办,修改意见稿发送至lyggxqcgj@163.com邮箱。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附件: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连云港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_www365bet娱乐场_365bet提款限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以下称禁控违)适用本办法。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违法建设界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县、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联动、依法追责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领导和组织本区域内的禁控违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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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禁控违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之间要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将责任状签订和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年度考核、责任追究依据。

        第六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禁控违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投入,将禁控违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举报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控违委与控违办职责]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领导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禁控违工作汇报,讨论季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禁控违工作相关事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控违办”),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禁控违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并从城管、国土、城建、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

        第九条[县区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禁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辖区禁控违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建立禁控违长效管理机制;受理相关部门提出的强制拆除申请,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禁控违工作委员会和

        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禁控违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是其辖区内禁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处置、督查、考核和依法组织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房及林场、农场居民建房除外)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配合城管等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工作,并对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认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住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城管等执法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暂停产权交易。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国、省、县道两侧控制红线内,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毁坏林地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 

        环保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等。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不提供消防验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建设材料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对违法建设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指导禁控违涉稳情报信息收集、维稳风险评估,及时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对禁控违工作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单位与生产企业职责]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禁控违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巡查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在国土、规划、城建、城管、交通、水利、林业、市12345在线平台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县区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组成的管控网络,确定责任单位,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巡查]城管、国土、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市12345在线平台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巡查]乡镇(街道)应组建专职禁控违工作队伍,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禁控违巡查队伍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劝阻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涉嫌违法建设的材料;对辖区内征收地块、“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应当明确责任人,制订巡查措施,强化巡查管控。

        第十八条[社区村组巡查]社区(村组)对重点地块应当安排专人重点看守,在道路出入要口设立查报站,严防从事违法建设的材料进社区(村组)入户;对已经发现的在建违建,属地巡查队伍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防止突击偷建抢建。

        第十九条[小区巡查]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行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

        第二十条[巡查职责]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包括开挖基坑、地下施工、基础或者主体施工等情形)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对无法说明合理使用需求的,责令限期移除;逾期不处理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巡查方案备案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应当报市控违办备案,各街道、乡镇及区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方案应当报所在县、区(管委会)控违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禁控违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按时将周工作情况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抄报市控违办。

        乡镇(街道)巡查情况实行周报制,每周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上一级控违办。

        社区(村组)巡查情况实行日报制,每天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需规划部门认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一)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二)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

        (三)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划认定的具体要求]需要商请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认定的,城管等部门应当制作《商请规划认定函》,规划部门在收到《商请规划认定函》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本级政府研究后再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的情形]有下列建设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五)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二十六条[尚可整改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经验线合格,且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无需申领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下列情形,不认定为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二)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五)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六)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七)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装修;

        (八)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无需重复申领规划许可证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下列情形,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

        (二)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三)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四)按规划建设的阳台使用玻璃框架等进行封闭的;

        第二十九条[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处置

        第三十条[通报和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城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督促;

        (二)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

        (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督促;

        (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督促;

        (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督促;

        (六)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且该违法建设在其所在居(村)的,由当事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督促。

        第三十一条[对正在违法建设的处置]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建设施工中使用的物料、工具等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二)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申请辖区街道(乡镇)查封监管施工现场。

        (三)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服务;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水、电、气、通讯等供应单位在接到执法部门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来函部门。已经安装水、电、气、通讯设施的,供应单位应配合查处。

        (四)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在3日内组织拆除,15日内全部拆除完毕。

        第三十二条[现场实时监控]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实施拆除后的违建现场,乡镇、街道应当安排专人实时监控,防止突击抢建。

        第三十三条[强拆主体]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查处,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或者责成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及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消防等领域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消防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需要报属地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行动。

        违法建设拆除后,违建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清理现场。逾期未清理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处置移送]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受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五条[联合查处]鼓励各部门实行联合执法,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不得默认放任]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违法建设保证金等费用,默认、放任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七条[不补偿]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违法当事人责任]当事人有屡拆屡建、擅自拆除封条继续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阻碍城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纳入信用管理]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由市信用管理部门通过“诚信连云港”网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公职单位违法建设责任]违法建设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逾期不拆除被强拆的,城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责任]乡镇(街道)巡查中发现违建或者接社区、村组违建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本辖区范围内年度连续出现两次(含)以上违建被通报的,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居民委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致违建建成的,由其所属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单位和企业责任]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法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法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